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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6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6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