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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1
二十一、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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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