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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0
二十、各機關(構)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
      事項,訂定更嚴格之規範。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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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機關(構)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
      事項,訂定更嚴格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