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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9
十九、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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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