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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5
十五、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
      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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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
      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