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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2
十二、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
      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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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
      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