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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1
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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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