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9
九、本所員工凡合於申請宿舍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
    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身分證明相關文件或戶口名簿影本;
    無自用住宅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9
九、本所員工凡合於第四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身分證明相關文件或戶口名簿影本,無
    自用住宅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9
九、本所員工凡合於第四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無自用住宅
    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9
九、本所員工凡合於第四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
    行政室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無自用住宅
    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