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所員工凡合於申請宿舍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 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身分證明相關文件或戶口名簿影本; 無自用住宅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九、本所員工凡合於第四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身分證明相關文件或戶口名簿影本,無 自用住宅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九、本所員工凡合於第四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無自用住宅 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九、本所員工凡合於第四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 行政室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無自用住宅 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