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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24
二十四、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房屋轉、分租借他人,如有上述情事,除取消
        其借用權利外,依法議處。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4
二十四、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房屋轉、分租借他人,如有上述情事,除取消
        其借用權利外,依法議處。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24
二十四、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房屋轉、分租借他人,如有上述情事,除取消
        其借用權利外,依法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