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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23
二十三、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3
二十三、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23
二十三、宿舍之交還,應向行政室辦理點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