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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22
二十二、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並檢附結清使用期
        間水電費及證明及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2
二十二、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並檢附結清使用期
        間水電費及證明及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22
二十二、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並檢附結清使用期
        間水電費及證明及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