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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19
十九、宿舍及內部設備,應由總務科會同有關單位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
      有需要修繕者,由總務科依規定辦理。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9
十九、宿舍及內部設備,應由總務科會同有關單位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
      有需要修繕者,由總務科依規定辦理。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19
十九、宿舍及內部設備,應由行政室會同有關單位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
      有需要修繕者,由行政室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