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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17
十七、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遭致毀損者,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7
十七、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遭致毀損者,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17
十七、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遭致毀損者,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