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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16
十六、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員工,依規定由機關按月由其薪津扣繳房租津
      貼繳交國庫。因職務需要,並經所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員工
      ,免予扣繳房租津貼。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6
十六、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員工,依規定由機關按月由其薪津扣繳房租津
      貼繳交國庫。因職務需要,並經所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員工
      ,免予扣繳房租津貼。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16
十六、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員工,依規定由機關按月由其薪津扣繳房租津
      貼繳交國庫。因職務需要,並經所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員工
      ,免予扣繳房租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