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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14
十四、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另無其他扶養親屬隨
      居任所者,應改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4
十四、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另無其他扶養親屬隨
      居任所者,應改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14
十四、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另無其他扶養親屬隨
      居任所者,應改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