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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
      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1
十一、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
      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11
十一、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
      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