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