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防制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重大經濟犯罪預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偵辦之指導及審核。 四、追緝外逃重大罪犯之綜合業務。 五、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綜合業務。 六、與國內及境外共同打擊經濟犯罪之情資交換、協調聯繫、案件合作偵 辦。 七、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年報、工作手冊之編修與資料之建檔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經濟犯罪防制事項。
經濟犯罪防制處設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經濟犯罪預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三、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偵辦之指導及審核。 四、經濟犯罪防制執行會報之秘書業務。 五、追緝外逃重大罪犯業務。 六、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秘書業務。 七、與國內及境外共同打擊經濟犯罪之情資交換、協調聯繫及案件合作偵 辦。 八、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年報、工作手冊之編修及資料之建檔、管理。 九、其他有關經濟犯罪防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