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1 條
國內安全調查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國內安全情勢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三、國內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四、國內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五、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11 條
國內安全調查處設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國內安全情勢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三、國內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四、國內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五、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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