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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7
七、遵守事項
    志工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及其他未經本所許可與檢查通過之物品或書
      籍。
(三)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先與本所管教人員或相關承辦
      人員連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機關首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七)不得代收容人對外傳遞訊息或與外界聯繫。
(八)應避免與收容人或其親屬有財物往來或合作事業等關係。
(九)不得假藉本所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非法活動。
(十)其他依「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法務部所屬矯正機
      關專業人員倫理守則」等應遵守之義務或事項。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7
七、遵守事項
    志工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及其他未經本所許可與檢查通過之物品或書
      籍。
(三)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先與本所管教人員或相關承辦
      人員連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機關首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七)不得代收容人對外傳遞訊息或與外界聯繫。
(八)應避免與收容人或其親屬有財物往來或合作事業等關係。
(九)不得假藉本所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非法活動。
(十)其他依「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法務部所屬矯正機
      關專業人員倫理守則」等應遵守之義務或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7
七、遵守事項
    志工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及其他未經本所許可與檢查通過之物品或書
      籍。
(三)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先與本所管教人員或相關承辦
      人員連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機關首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七)不得代收容人對外傳遞訊息或與外界聯繫。
(八)應避免與收容人或其親屬有財物往來或合作事業等關係。
(九)不得假藉本所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非法活動。
(十)其他依「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法務部所屬矯正機
      關專業人員倫理守則」等應遵守之義務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