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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2
二、目的
    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有效運用社會人
    力資源協助本所教化、技藝等矯正教育,提升矯正效能,鼓勵收容人
    改悔向上,協助收容人重新賦歸社會,特訂本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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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有效運用社會人
    力資源協助本所教化、技藝等矯正教育,提升矯正效能,鼓勵收容人
    改悔向上,協助收容人重新賦歸社會,特訂本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2
二、目的:
    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有效運用社會人
    力資源協助本所教化、技藝等矯正教育,提升矯正效能,鼓勵收容人
    改悔向上,協助收容人重新賦歸社會,特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