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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10
十、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10
十、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10
十、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