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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7: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醫療用品、藥品管理要點 3
三、收容人申請寄送藥品,須符合下列規定並經衛生科審查核准後方可為
    之:
(一)患有特殊疾病,本所無此藥品者。
(二)罹患慢性疾病需長期服藥者。
(三)寄送藥品需檢附醫院處方箋、診斷證明書、寄送人身分證影本。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一律退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請寄送藥品,須符合下列規定並經衛生科審查核准後方可為
    之:
(一)患有特殊疾病,本所無此藥品者。
(二)罹患慢性疾病需長期服藥者。
(三)寄送藥品需檢附醫院處方箋、診斷證明書、寄送人身分證影本。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一律退回。
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3
三、收容人申請寄送藥品,須符合下列規定並經衛生科審查核准後方可為     
    之:
(一)患有特殊疾病,本所無此藥品者。
(二)罹患慢性疾病需長期服藥者。
(三)寄送藥品需檢附醫院處方箋、診斷證明書、寄送人身分證影本。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一律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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