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醫療用品、藥品管理要點 10
十、過期之醫療用品、藥品應列冊陳核後,會同相關人員銷毀。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0
十、過期之醫療用品、藥品應列冊陳核後,會同相關人員銷毀。
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10
十、過期之醫療用品、藥品應列冊陳核後,會同相關人員銷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