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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就業輔導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4
肆、實施對象:
    以曾參加本院辦理技能訓練且取得職業證照及短期技藝訓練之學生為
    主,其他學生為輔。
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4
肆、實施對象:
    以曾參加本院辦理技能訓練且取得職業證照及短期技藝訓練之學生為
    主,其他學生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