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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 5
五、才藝課程之教學用品、學生作品與技能訓練之材料及實習成品應予區
    隔列管,並建立登記帳務資料。(如附件二)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5
五、才藝課程之教學用品、學生作品與技能訓練之材料及實習成品應予區
    隔列管,並建立登記帳務資料。(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