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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 4
四、才藝課程學生作品完成後,管理人員應予以登錄,並妥善存放保管。
    (如附件一)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4
四、才藝課程學生作品完成後,管理人員應予以登錄,並妥善存放保管。
    (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