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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 3
三、才藝課程學生作品之認定應保持客觀公正。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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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才藝課程學生作品之認定應保持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