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 2
二、本程序所稱之學生作品,係指學生參加才藝課程學習期間製作之具有 一定形體,足以保存,且可堪作為日常生活使用或觀賞品評之才藝成 品。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2
二、本程序所稱之學生作品,係指學生參加才藝課程學習期間製作之具有 一定形體,足以保存,且可堪作為日常生活使用或觀賞品評之才藝成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