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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 2
二、本程序所稱之學生作品,係指學生參加才藝課程學習期間製作之具有
    一定形體,足以保存,且可堪作為日常生活使用或觀賞品評之才藝成
    品。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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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程序所稱之學生作品,係指學生參加才藝課程學習期間製作之具有
    一定形體,足以保存,且可堪作為日常生活使用或觀賞品評之才藝成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