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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 1
一、為有效管控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以下簡稱本院)才藝班學
    生作品之處理,特擬訂本程序,用以遵循。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1
一、為有效管控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以下簡稱本院)才藝班學
    生作品之處理,特擬訂本程序,用以遵循。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1
一、為有效管控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以下簡稱本院)才藝班學生作品之
    處理,特擬訂本程序,用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