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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汽機車通行證使用應注意事項 6
六、通行證不得轉讓、出借、偽造、變造或虛報遺失,如有違犯者報請政
    風室究責。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6
六、通行證不得轉讓、出借、偽造、變造或虛報遺失,如有違犯者報請政
    風室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