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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汽機車通行證使用應注意事項 5
五、領有通行證人員應於通行原因消滅時,向總務科辦理註銷手續。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5
五、領有通行證人員應於通行原因消滅時,向總務科辦理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