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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汽機車通行證使用應注意事項 2
二、本所在職之員工得視個人需要,持汽(機)車行照影本向總務科庶務
    登記領取通行證。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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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在職之員工得視個人需要,持汽〈機〉車行照影本向總務科庶務
    登記領取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