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1: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文康室使用管理要點 5
五、欲申請使用文康樂室者,應先至總務科填寫申請簿,並經總務科長核
    准、交付鑰匙後,方可使用,申請人如不按規定申請使用,將不准其
    續借使用。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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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欲申請使用文康樂室者,應先至總務科填寫申請簿,並經總務科長核
    准、交付鑰匙後,方可使用,申請人如不按規定申請使用,將不准其
    續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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