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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雲林第二監獄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3
三、本小組由本監副典獄長、秘書及科室主管或相當職務之人員為委員,
    會議由各委員親自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訂定
3
三、本小組由本監副典獄長、秘書及科室主管或相當職務之人員為委員,
    會議由各委員親自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