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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雲林第二監獄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2
二、本監設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監首
    長或副首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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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設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監首
    長或副首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