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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 4
四、人民等待閱覽及實施閱覽之地點原則為機關所設立之檔案應用服務處
    所或其他指定地點,由各單位承辦人協同警衛在旁閱覽。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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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等待閱覽及實施閱覽之地點為一樓貴賓室或會議室小餐廳,由各
    單位承辦人協同警衛在旁閱覽。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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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等待閱覽及實施閱覽之地點為一樓貴賓室或會議室小餐廳,由各
    科室承辦人協同警衛在旁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