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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 3
三、人民親自到學院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由警衛室交付空白申請書(如
    附件)請其填妥,再陳請主任秘書核定,經依法核准後,交由主管該
    資訊之單位準備資料,並由該單位簽請院長核准後,以當天提供閱覽
    ,或定期日前來閱覽,或郵寄紙本或電子傳遞電子檔之方式回覆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3
三、人民親自到學院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由警衛室交付空白申請書(如
    附件)請其填妥,再陳請主任秘書核定,經依法核准後,交由主管該
    資訊之單位準備資料,並由該單位簽請院長核准後,以當天提供閱覽
    ,或定期日前來閱覽,或郵寄紙本或電子傳遞電子檔之方式回覆之。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3
三、人民親自到所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由警衛室交付空白申請書(如附
    件)請其填妥,再陳請秘書核定,經依法核准後,交由主管該資訊之
    科室準備資料,並由該科室簽請所長核准後,以當天提供閱覽,或定
    期日前來閱覽,或郵寄紙本或電子傳遞電子檔之方式回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