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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 2
二、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以郵寄或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本學院提供
    政府資訊者,由秘書室收文送請主任秘書審核,經依法核准後,交由
    主管該資訊之單位準備資料,並由該單位簽請院長核准後,以通知前
    來閱覽,或郵寄紙本或電子傳遞電子檔之方式回覆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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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以郵寄或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本學院提供
    政府資訊者,由秘書室收文送請主任秘書審核,經依法核准後,交由
    主管該資訊之單位準備資料,並由該單位簽請院長核准後,以通知前
    來閱覽,或郵寄紙本或電子傳遞電子檔之方式回覆之。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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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以郵寄或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本所提供政
    府資訊者,由秘書室收文送請秘書審核,經依法核准後,交由主管該
    資訊之科室準備資料,並由該科室簽請所長核准後,以通知前來閱覽
    ,或郵寄紙本或電子傳遞電子檔之方式回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