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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 1
一、本學院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應主動公開者,由各主管單位簽
    請院長核准後,自行依同法第八條所定之刊載、上網、提供閱覽、記
    者會或其他方法為之。其刊載於本學院刊物司法新聲者,由各主管單
    位提供刊載內容全文予教務組;公開於本學院網站者,由各主管單位
    承辦人自行上網張貼。以提供閱覽方式公開者,亦由各主管單位自行
    在本學院網站上張貼提供閱覽之內容概要。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1
一、本學院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應主動公開者,由各主管單位簽
    請院長核准後,自行依同法第八條所定之刊載、上網、提供閱覽、記
    者會或其他方法為之。其刊載於本學院刊物司法新聲者,由各主管單
    位提供刊載內容全文予教務組;公開於本學院網站者,由各主管單位
    承辦人自行上網張貼。以提供閱覽方式公開者,亦由各主管單位自行
    在本學院網站上張貼提供閱覽之內容概要。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1
一、本所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應主動公開者,由各主管科室簽請
    所長核准後,自行依同法第八條所定之刊載、上網、提供閱覽、記者
    會或其他方法為之。其刊載於本所刊物司法新聲者,由各主管科室提
    供刊載內容全文予教務組;公開於本所網站者,由各主管科室承辦人
    自行上網張貼。以提供閱覽方式公開者,亦由各主管科室自行在本所
    網站上張貼提供閱覽之內容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