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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8
八、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8
八、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8
八、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