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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6
六、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之。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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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之。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6
六、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