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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應填具所附
    申請書並敘明下列理由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現(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或送達代收人,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
      法定代理者,應敘明與其關係及證明文件。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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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應填具所附
    申請書並敘明下列理由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現(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或送達代收人,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
      法定代理者,應敘明與其關係及證明文件。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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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應填具所附
    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