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但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
    歸檔之檔案不適用之。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但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
    歸檔之檔案不適用之。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
    檔之檔案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