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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16
十六、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16
十六、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