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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14
十四、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
      二時卅分至下午四時卅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14
十四、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
      二時卅分至下午四時卅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14
十四、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卅分及下午二
      時卅分至下午四時卅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