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申請人。
十三、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