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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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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22
二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房屋轉、分租借他人,如有上述情事,除取消 其借用權利外,依法議處。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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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房屋轉、分租借他人,如有上述情事,除取消 其借用權利外,依法議處。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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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房屋轉、分租借他人,如有上述情事,除取消 其借用權利外,依法議處。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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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房屋轉、分租借他人,如有上述情事,除取消 其借用權利外,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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