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1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20
二十、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並檢附結清使用期間水 電費及證明及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20
二十、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並檢附結清使用期間水 電費及證明及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20
二十、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並檢附結清使用期間水 電費及證明及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20
二十、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並檢附結清使用期間水 電費及證明及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