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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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7
十七、宿舍及內部設備,應由總務科會同有關單位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 有需要修繕者,由總務科依規定辦理。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7
十七、宿舍及內部設備,應由總務科會同有關單位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 有需要修繕者,由總務科依規定辦理。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17
十七、宿舍及內部設備,應由總務科會同有關單位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 有需要修繕者,由總務科依規定辦理。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17
十七、宿舍及內部設備,應由總務科會同有關單位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 有需要修繕者,由總務科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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